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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imtoken钱包苹果下载 2023-04-11 05:11:48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 生产和贸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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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

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并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采”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通知》明确、全面梳理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一方面,梳理和检查现有项目; 另一方面,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梳理检查。 同时,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对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的现场检查。 加强非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接供电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发现违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要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查处,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匮乏的高科技产业消费和高附加值。 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推广、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此外,要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用能,严禁为新型虚拟货币“挖矿”提供财税金融支持。项目。

《通知》强调,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络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任何形式的电厂供电。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就《通知》的内容,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A: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并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 加之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将对实现能源消费双控、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产生较大影响,加大电力安全和供应压力。大部分地区,加剧了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 另一方面,比特币投机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一定程度上。 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严格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的总体思路,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产业链条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按计划。 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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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分级负责。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省政府负责全区统筹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明确具体实施方案。 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落实方案要求,细化实施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分类。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作为、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问: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

答:《通知》在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国家禁止比特币时间,对新增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新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源消费双控约束。 在双控能耗考核中,按新建项目能耗翻一倍计算能耗; 二是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 行业,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相关规定禁止投资; 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发展数字经济。 、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推动和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四是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订信用证承诺书,自愿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企业承诺内容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严格限制虚拟货币“矿业”企业用电用能,虚拟货币“矿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矿业”企业供电。 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现有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以并网前供电、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电源等; 》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三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用电市场;四是停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有财税支持;五是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六是按照《条例》规定限期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通过上述综合举措,形成各项政策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效。

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续有哪些考虑?

答:随着《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文件》正式出台,有关各方将加大核查整治力度,大规模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得到进一步有效清理向上。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特征,如由中心化向分散化、规模化转变等,隐蔽性更强,准确识别难度更大。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财税、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新特点,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挖掘”,及时研究出台针对性措施。 二是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建立健全电网公司、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运用新技术查处“挖矿”行为。 三是强化督促落实。 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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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现在讨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 生产和贸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发展。 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格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合力和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链优化。结构,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责任。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省政府负责全区统筹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明确具体实施方案。 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落实方案要求,细化实施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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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积极稳重。 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作为、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调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3) 整理和检查库存项目。 全面梳理本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等基础数据进行一一梳理、规模、计算能力和功耗。 实时每周动态更新。 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区、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对当地虚拟货币“挖矿”的调查不留空白。

(四)梳理新开工项目。 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力度,建立在建或拟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功耗,一一规划。 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 加大节能审查、报装电报等方面的排查力度,确保排查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对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的现场检查。 加强非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接供电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发现违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严禁投资新项目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控约束。 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核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能耗双控考核体系 在 中,能耗是通过将新建项目的能耗加倍来计算的。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淘汰行业处理,属于禁止类项目(国发[2005]40号)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查处,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科技产业,并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推广和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对不依法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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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设备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申请安装接电,严格审查电报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所有申请安装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暂停。 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并网前供电、专线供电等方式为新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 加强对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进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电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开发自己的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经查实违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限电、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淘汰”企业实行电价。 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 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得到严格落实,及时足额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收取增加的电费。

(十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 》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 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限期停止和取消。 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国家禁止比特币时间,地方政府不得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关闭。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财税、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挖矿”整治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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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治理的合力。 能源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扎实、细化、落到实处。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算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改委

中宣部

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